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配合外幣計價國際分割制度於98年2月2日上線實施,財政部近日將發布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  

  該署說明,分割國際債券係指將國內、外發行人所發行附息國際債券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為各自獨立之「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均屬零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可再重新組合成為附息國際債券。分割國際債券與目前國內以新臺幣計價之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差異,僅在於計價幣別及發行者不以國內發行人為限,因此,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原則上係參照財政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如附件)發布之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依發行人不同規定如下:一、國外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本付息機構於給付時,毋需扣繳所得稅。個人投資人免納綜合所得稅;惟自99年1月1日起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營利事業投資人應依上述財政部94年令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並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二、國內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除下列規定外,依上述財政部94年令規定辦理: (一)個人投資人取得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不併計到期或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以浮動利率計息之附息國際債券,其計算利息收入金額採用之課稅基準利率,應以申請分割日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1年期外幣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簡單平均數訂定。

相關附件:

09404509080令.doc

分割公司債(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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