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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處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舊業主按月隨課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之核算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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