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鼓勵民間經營停車場,增加停車供給,並促進土地充分利用,民眾可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已領有建造執照或已申報開工之土地,於該基地基礎開挖前之空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十計徵地價稅。
  高市稅處表示,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請務必於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方能享受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該項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高市稅處特別呼籲納稅人,對於稅法的適用如有任何疑義可隨時向該處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2833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網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www.kctax.gov.tw)查詢相關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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