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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出具的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該局指出,由團體或私人辦理之短期補習班,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設立,未具學校性質,自不得適用學校免納印花稅規定。

  稅務局籲請團體或私人補習班業者,於收費書立憑證時,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以免查獲受罰。如書立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及銷花者,歡迎申辦印花稅彙總繳納。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06)21196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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