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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度該局均會自訂「印花稅檢查作業計畫」,針對通報案件或重點檢查業別,按月選案執行印花稅檢查作業,本年度於6月份針對重點檢查業別執行大批選案派查前,該局將自2月份起,先針對接獲如補習班招生、建商新建房屋之廣告宣傳單、工務機關通報之開工或完工報告書或國稅局通報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案件等相關課稅資料陸續選案,並通知營業人提供應稅憑證實施檢查。
  該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時,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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