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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營業,且面積不得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外,如果是「未滿一年之建築工程,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者」,仍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許多擁有無使用執照老舊房屋的納稅人,因房屋現值甚低,並未注意有無設立房屋稅籍,日後欲出售土地時,為求土地增值稅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才趕緊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稅籍的設立,但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房屋建造完成日期,稅捐機關只能以「申報日」為準,以致成為新設籍未滿1年,若其房屋評定現值低於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將導致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優惠稅率,特別提醒無使用執照房屋的所有人,若尚未至稅捐機關設立房屋稅籍,應儘速辦理,以保障自己將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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