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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向法院承購房舍一棟,其於再行移轉時,是否應俟前手欠繳之房地稅繳清後,始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憑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准此,陳先生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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