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不在國內,可否提前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已明定辦理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自應於申報期間內受理申報。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除此之外,現行尚無提前結算申報之規定。
  該局提醒因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辦理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代辦申報,或自行採用網路報稅;如具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因兩國之結算申報期間不同,涉及抵稅問題,亦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於5月份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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