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2009/3/3
發布日期:98.03.03
新聞標題:廠商進口含三聚氰胺之食品經銷毀者,得依關稅法第64條
第1款退還已繳納之進口關稅。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 97年間中國接連發生乳製品及相關產品違法添加三聚氰胺事件,衛生主管機關為確保消費者之健康,對於檢驗出含三聚氰胺之食品一律要求下架銷毀;另為降低原物料進口商之損失,前於召開之協調會中建請財政部研議退還已繳納之進口關稅。

  財政部關政司進一步說明:按關稅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於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自禁止之翌日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者,得退還其原繳關稅。本案廠商進口含三聚氰胺食品事件,涉案貨物於進口時業依衛生署「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查驗合格後放行,因該署查驗方式與規定改變,認該等進口貨物違反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而予以銷毀,因其情形特殊,且未供國內消費使用,財政部爰從寬認定屬關稅法第64條第1款所稱「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准予依該條規定退還其原繳關稅。

  關政司提醒業者注意,本案涉案貨物已依關稅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在海關監視下銷毀者,准予退還原繳之關稅,惟部分涉案貨物,前經衛生主管機關銷毀時,因未在海關監視下銷毀,若能取得衛生主管機關銷毀證明文件,包括載明銷毀原因、日期、貨名及相關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數(重)量,亦准其退還原繳之關稅。

新聞稿聯絡人:林佳吟
聯絡電話:(02)2322-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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