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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情形,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作參考,但該財產歸戶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核對後申報。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會因轉檔、歸戶、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以致不完整而有誤差,納稅人在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內之珠寶、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不會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繼承人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明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因該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最容易漏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又被繼承人贈與給配偶之財產因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更容易被遺漏,因此,國稅局籲請繼承人要特別注意,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外,還要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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