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6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A銀行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1,715萬元,因特殊原因分別借子、女帳戶轉存,非贈與子女,為何被課贈與稅及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存款既以其子女名義存入,物權為其子女所有,不能指為陳先生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陳先生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子女,已生動產移轉占有之要件,自應申報贈與稅,其未依限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自98年1月23日起為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特提醒贈與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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