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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得向總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五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兌領現金或將中獎獎金儲值於企業儲值卡內之業務,此項措施可預期將為營業人開啟另一新的商機。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可申辦上述業務之營業人須俱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之門市部達2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二)最近3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三)對收受顧客以中五獎發票兌換商品訂有內部稽核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中增訂人員訓練、相關稽核事項、兌換統一發票五獎作業代收代付印花稅及代辦繳納印花稅手續之處理規範。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請辦理前項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總機構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載明總、分支機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稅籍編號、電話號碼及所屬主管稽徵機關之明細表。
(三)總、分支機構經核准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四)對收受顧客以中五獎發票兌換商品所訂定之內部稽核制度。
【#07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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