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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菸酒廠商於產製前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4條規定申請登記,可免再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營業登記有關證件。

  該局說明,新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係朝便民與簡化稽徵業務方向調整,並經財政部於97年12月22日發布施行,其中有關菸酒廠商於產製前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依修正後菸酒稅稽徵規則第5條規定,僅需備齊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菸酒製造業的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免再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營業登記有關證件。

  該局指出,菸酒廠商登記手續雖已簡化,惟辦理產品登記時,須增附產品「標示及圖樣」,並規定已核准登記的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的菸酒僅為包裝上的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停止產製時,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菸酒廠商於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時,請依照新修正之「菸酒稅稽徵規則」檢附相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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