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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財政部表示,外籍旅客來臺購物退稅機制自92年10月1日開辦以來,全國已核准441家特定營業人得接受外籍旅客申請,退稅總額由93年度新臺幣3,818萬元逐年增加,至97年已達新臺幣1億8,036萬元。而觀光客申請退稅比例亦由93年度2.16%逐年成長,97年度已達4.11%。該購物退稅機制,係指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購物退稅標誌(Tax Refund Shopping;TRS)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含稅總金額)以上,並在購物日起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5%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並非所有商店銷售予外籍旅客之貨物,均得享有購物退稅之權利,外籍旅客必須向經核准並貼有TRS購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並在規定期限內攜帶出境者,方可獲得此項退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成為特定營業人的條件必須屬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公司。另為考量辦理退稅業務之需要,符合前開條件之特定營業人開辦本項作業前,除應向經濟部商業司洽辦工商憑證IC外,尚須配置可供連線之電腦設備並設置專責櫃檯接受外籍旅客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做為外籍旅客向海關申辦退稅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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