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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君因滯欠89年度綜合所得稅120,000元,經該局於91年2月25日移送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王君來電詢問:96年3月5日以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未結之欠稅案件如已超過5年,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定後是否能即刻註銷該稅款?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業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條文第4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同法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爰上,如王君所詢問之執行案件係屬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執行未結者,縱已超過5年,仍不能即刻註銷,其執行期間最長可至101年3月4日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款期限並迅速繳納,以免逾期被移送強制執行,徒增無謂之困擾。

【#088】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稽核 姓名:曾善勤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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