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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0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縱工程款未收訖,亦不影響該營業人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除補稅外,另應處以罰鍰。

   甲營業人向乙營業人承攬包作工程,於完成工程施作後,依合約向乙營業人請款,但乙營業人拒絕支付,經國稅局查獲甲營業人未開立發票,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營業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法律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既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本件甲營業人自乙營業人承攬包作工程,甲營業人既認已完成施作且向乙營業人請款,雖乙營業人拒絕付款,但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營業人仍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義務,甲營業人既未依限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營業人敗訴。

   該局提醒承攬包作工程的營業人,應注意按照工程合約記載的每期應收價款時點,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95
  彙總編號:980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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