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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係指未辦繼承登記或雖辦竣繼承登記而尚未協議分割之土地,如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負連帶責任,地價稅繳款書只要向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該局表示,通常被送達人不易向其他共有人收繳其應分擔之稅款,易引起徵納衝突,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可事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並書面承諾願負連帶繳納責任,則可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別開立繳款書,由各共有人各自按約定持分比例繳納稅款,惟若有共有人未繳納時,其他共有人對於該共有人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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