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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電話詢問,他所有座落oo段oo地號等三筆土地,係供社區道路使用,是否可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社區內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無償供道路使用之土地,雖四周加築圍牆,並設有專人管理,惟外來訪客仍可進入,應可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惟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即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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