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業者持合約書來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其合約係與某縣消防局訂立,由於該消防局堅稱非動產買賣契據,也不能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按千分之ㄧ繳納印花稅,因此檢附合約書及價目表,請求說明。

  稅務局檢視該合約書,係採購消防用具及消防用衣帽、裝備等,因必須打印該局之專屬標誌,所以並非單純之動產採購貼用12元印花稅票,而是按承攬合約千分之ㄧ貼用;又該合約雖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但因與公家機構訂立之契約,都是價格內含稅捐,因此准以其合約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按承攬契據千分之一稅率計貼印花稅。

  稅務局人員除影印相關解釋函交予業者外,並告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及該局網站http://www.khtb.gov.tw提供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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