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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李君係一位大事業家,平常忙於商場事務,雖擁有多筆土地,但無暇充分兼顧使用,遂將土地交與他人管理並成立信託契約,來電詢問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如果移轉受託土地時,應由誰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該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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