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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8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6290號函釋,農業合作社(場)採「共同分級計價運銷」及「結價運銷」型態,其貨源及交易方式如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7條第1項、第1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且其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應免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方式為「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及「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等二種;另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農民團體依同法第7條第1項辦理共同運銷,其貨源以屬於農民直接生產者為限。

  稅務局指出,農業合作社(場) 採「共同分級計價運銷」及「結價運銷」型態,如符合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則免徵印花稅。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3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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