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賦稅》2009/3/23
(桃園訊) 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限於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屆滿且尚未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得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適用修正後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有關稅率、免稅額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且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有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有關遺產稅之租稅債務係因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而發生,不論納稅義務人有無辦理遺產稅申報,對該債務均無影響,其辦理申報,性質上係在履行申報義務之程序,非屬上開條文規定之「聲請許可」,況上開條文亦明定排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者,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期限未屆滿前法規有變更者,關於免稅額及稅率等實體事項,並無上開條文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修正後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