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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一外籍旅客來電,指稱其來台購物,商家告知憑統一發票即可辦理退稅,至機場出境時,因未提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無法辦理退稅,質疑受騙。

  該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於92年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訂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機制,外籍旅客來台,向國內貼有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並隨旅行於30日內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滿3千元以上者,出境時,可持護照(或旅行證、入出境證)、所購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憑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持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外籍旅客因欠缺退稅明細申請表,核與規定不符,乃無法辦理退稅。該局呼籲,外籍旅客來台購物時,請務必向商家索取購物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俾憑辦理退稅。另外,營業人及一般民眾如欲了解外籍旅客退稅機制,請上網進入該局網站,路徑為首頁/申辦查詢/查詢服務/其他查詢/外籍旅客退稅,歡迎點閱。【#109】

該局網址:www.ntak.gov.tw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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