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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發現部分扣繳單位填寫扣繳稅額為「零」的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要求受理情形發生,究竟扣繳稅額為「零」,是否要填報繳款書?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扣繳義務人如因給付免稅所得或所得未達起扣點,而無扣繳稅額,即無需填報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部分扣繳單位仍有將稅額為「零」案件(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各欄均為零)填寫繳款書,並由代收稅款處受理後將繳款書報核聯送國稅局建檔情形,查其原因多為扣繳單位誤認為當有給付總額時,雖扣繳稅額為零,仍需填寫繳款書,以使繳款書與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一致,俾免遭異常查核。

  該局強調,為避免浪費徵納雙方無謂稽徵成本及社會資源,各扣繳單位及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請免再填報及經收稅額為「零」之繳款書。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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