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2009/4/1
  高雄關稅局表示:預估發票辦理繳納保證金放行案件,且納稅辦法為「65」(預估稅捐)者,比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徵收程序,先按原申報價格核算營業稅額徵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海關稅單),事後海關正式核定稅捐,如應補繳營業稅案件,再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營業稅案件,無須再辦理退稅,以簡化通關徵稅。

  簡化作業後,改善納稅義務人除繳押營業稅款予海關,因無法取得正式稅單,又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繳交進項營業稅額,雙倍營業稅額積押資金困擾,海關經辦關員苦民所苦,迅速反應財政部簡化作業,嘉惠國內各大企業,業界咸認係政府一項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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