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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兄弟間資金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之課稅情事。

  該局於審理納稅義務人A君贈與稅行政救濟案件,A君91年間匯款1,215萬元與其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罰鍰。A君不服,主張匯給弟之款項係支付向弟購買土地及建築物價款,並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弟所出具不動產過戶前之擔保付款本票,另主張上開買賣於96年間協議撤銷,由弟返還1,250萬元等情,該局以A君已付清買賣價款,在其弟遲未移轉產權情形下,竟無其他具體保全措施,顯與一般買賣交易常規有違,及至行政救濟程序中始撤銷系爭買賣,時距簽定買賣契約5 年之久,亦未符一般交易常情,顯係臨訟補證行為,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雖A君續提起行政訴訟,仍經行政法院以上開買賣契約實質內容之真實性難以採信,判決駁回。

  該局指出,參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租稅稽徵程序中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論究上例A君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該局斟酌其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以其資金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致生效,自應依法定其所應歸屬之贈與之法律效果。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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