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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健全我國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財政部依租稅協定相關釋令、法規及稽徵實務需求,增修適用租稅協定相關書表格式,爾後有關租稅協定之申請及適用案件,請依增修後書表格式辦理。

  該局指出,財政部陸續針對租稅協定適用疑義發布相關釋令(函),考量各項釋令及因應國際化需求,大幅增修原適用之相關書表格式,以利個人及營利事業填報使用。除將原有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書,區分為「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外,另增訂「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申請書」、「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外之人申請退稅專用)」、「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退還股利或利息溢繳稅款專用)」、「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適用租稅協定國際運輸利潤免稅申請書」等共9式。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案件,請依上開增修格式辦理。另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租稅協定及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提供下載各類租稅協定書表格式及查詢參考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一覽表及簽訂之協定內容,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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