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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核准延期繳納,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該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至所稱「繳納期間」係指在未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前之「原繳納期間」。實務上曾經發生案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核准延期繳納後,於延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遭以程序不合駁回。該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除有延期繳納外,尚有分期繳納方式,如果對准予延期繳納案件的復查期間自延期後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則有無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將有不同之申請復查期間,而核准分期繳納者,其申請復查期間更難以起算,故申請復查之不變期間,不因准予延期繳納而當然有所展延。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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