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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又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扣除額僅得採標準扣除額計稅,納稅人不得主張以對其較有利之列舉扣除方式核稅。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黃君93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其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遂發單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表示不服,主張其當年度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列舉扣除額之合計數後,已為負數無所得,自可免辦結算申報,並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主要在納稅義務人欲採列舉方式減除扣除額,應以「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已選定填明」為前提。所以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自認屬免辦結算申報者,請檢視當年度所得是否確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非列舉扣除額)之合計數,以免被查獲後補稅還要遭處罰。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結算申報書選定填明適用列舉扣除額,並附相關列舉扣除文件,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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