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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桃園訊)有民眾來電詢問,新春期間家中遭竊發生財物上重大損失,已經向警察局報案,所發生之竊盜損失可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發生竊盜損失並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範圍,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所謂災害損失係指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個人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災害損失扣除時,則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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