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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私立學校因創辦人兼董事長連續多年自該校挪取資金達1億餘元,經查獲該校與董監事間涉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遂依法補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校董事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年侵占該校之結餘款項予以挪用,自不符合上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補徵稅款。該校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均依法設有董事及監察人等,以發揮監督財務及相關事務之功能,如董事及監察人之功能確實發揮,而無放任或隱匿,即能杜絕資金被侵占等不法之情形而正常營運,又鑑於財團法人係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將其財產或利潤分配予其職員、董事或監事、捐助人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如有違反,即不符合首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請私立學校特別注意財務之正常性,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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