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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間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某地號土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扣除額7,866,263元,原查以捐贈土地係受贈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乃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核定捐贈扣除額1,258,602元。納稅義務人主張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全額扣除,惟經查證,張君雖確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但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仍應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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