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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多層次傳銷市場日益擴大,參與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不知如何申報,該局特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一)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二) 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三)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一)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二)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從事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所支領之各項所得類別,分別填報,以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13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 陳玉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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