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將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經常會發生疏忽之情況予以整理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1. 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參考用,如尚有其他遺漏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除依規定免罰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2. 97年度單身且無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未達150,000元者(有配偶者,全年所得未達300,000元),可免辦結算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3. 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4. 配偶是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當年度除薪資以外之所得(例如:利息、股利、租賃、財產交易……等所得),仍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5. 申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之父母,如其父母全年所得(包括利息所得)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者(97年度為77,000元),可視為無謀生能力,否則應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之證明,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7. 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且稱謂欄誤填為「子女」或代號3,或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都將被補稅並處罰。

8. 申報扶養未滿2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受扶養者父母為非免稅所得者之證明(例如: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扶養其他親屬年滿60歲以上者,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除此,同一戶籍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非同一戶籍者,應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9.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免稅額為每人77,000元。

10. 結算申報書一般扣除額欄項,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採用,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同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1. 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其他像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支出也一樣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將由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12. 除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亦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自9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前開24,000元之限制,得全數申報扣除,但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限,且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13. 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人數超過三口時,被保險人可請投保單位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三口眷屬平均分攤,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14. 付予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如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先予以減除,不足部分始能列舉扣除。

15.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16.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屬醫療有關之費用,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17.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方可申報。另房貸搬家、借新還舊者,只能按原貸款未償還餘額占新貸款額度比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且須提供轉貸之相關資料備查。

18. 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者,將遭稽徵機關剔除其中一項。

19.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0.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卻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者,都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21. 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或儲蓄投資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卻仍以27萬元申報,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

22. 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項扣除僅限受扶養之子女),將遭剔除補稅。

23.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未設帳記載者,就其全部銷售額(建議售價)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4.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稅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出售與重購房屋為自用住宅之證明,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25. 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採分離課稅)。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扣繳稅額也不能自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26. 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7年度為2.62 %)計算租賃收入。另如係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為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

27. 出售房屋如產生虧損者,須提供載有收付價款資料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97年度房屋坐落台北市:29%、高雄市:19%、市(準用直轄市之縣):16%、鄉鎮(準用直轄市之縣):8%、市(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核定財產交易所得。【#13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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