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近年來政府推動觀光旅遊產業,民宿林立於各觀光勝地,常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且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另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亦明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者若符合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反之,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憑證交付買受人。請民宿經營者注意相關之稅法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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