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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收到員工分紅專用扣繳憑單,應依憑單所載「給付總額(A欄)」欄位之金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另外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依憑單所載「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位之金額,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公司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欄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項目之所得,或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則可免填寫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13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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