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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託人(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可以代理人名義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委託人(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身分不同,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檢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2)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託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檢具「委任書」、「代理營利事業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託人明細表」,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該局呼籲,為避免人潮湧擠,請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多採用電子網路傳遞方式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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