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的經濟事務皆自行處理,死亡前未交代其相關財務狀況,致繼承人無從知悉其遺產狀態,應如何辦理遺產稅之申報?

  該局指出,繼承人可以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文件,向任一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跨區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參考清單(包含不動產、投資及車輛等資料)、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死亡前二年核定贈與稅核定資料

  各項財產歸戶資料參考清單中,不動產以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為主,較為明確;投資部分,因資料可能會有時間上之落後,納稅義務人可參考綜合所得稅中營利所得之來源,二者交互比對,其中如屬上、市櫃公司股票,可以向集保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持股餘額;如屬未上市、櫃公司,可以向被投資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持股餘額及該公司資產淨值資料。另被繼承人之存款,可參考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或所得核定資料中之利息所得,向其利息所得來源之存款銀行,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各類存款餘額,並可同時查詢被繼承人有無在該存款銀行承作基金、短期票券、銀行債券或同意扣款繳納保險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等。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上述資料僅供參考,相關資料因轉檔、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會有所誤差,民眾在運用時仍要自行仔細查證,如發現有衍生出來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財產或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也應自行列入遺產中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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