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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配發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應歸屬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或繼承人之所得?常困擾公司及繼承人。

  國稅局表示:公司所配發之股利應如何歸屬?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即繼承事實發生時點來劃分,如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依財政部81年4月1日台財稅第810012552號函規定,併同原股票課徵遺產稅。如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有,非屬被繼承人遺產,以往常因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得辦理產權移轉之證明書,而未能辦理被繼承人死亡股票之過戶登記,致發行公司仍以被繼承人名義發放,造成後續更正之諸多不便,財政部為簡政便民特以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釋規定,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屬繼承人所有之股票,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及領取,以解決公司之困擾及更正手續。【#1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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