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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4
高雄市吳女士問:
其兩位子女均已年滿20歲,97年到國外留學,今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扶養?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必須符合在就讀學校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具有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之全修生,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當年度之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書等文件。

【#1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福山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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