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報稅季節將至,民眾如果收到扣繳單位寄發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請務必留意該憑單上所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及「基本所得額申報數」金額為2筆所得,應分別填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員工如以應分得之紅利轉作公司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新發行記名股票,公司應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予員工申報所得稅,而該憑單係分兩部分課稅:
一、「給付總額(A)」部分:此金額為股票面額,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所得人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課徵所得稅(應填報於綜合所得稅一般或簡式申報書中)。

二、「基本所得額申報數」部分:此金額為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課徵所得稅,所得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所得稅(應填報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

     該局指出,因上述員工分紅配股,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性所得,其所得樣態雖非現金,惟其現金價值應等同於股票取得時之市價,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以股票面額課徵所得稅係為一租稅優惠措施,惟為符合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應有基本貢獻之原則,及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市價課稅之原則一致,因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員工分紅配股,該股票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而為方便所得人申報所得稅,遂將上開2部分之所得彙整於「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中。

  該局進一步表示,最近發現有一件案例,納稅義務人收到上述憑單,僅申報「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項之金額,而漏未申報薪資所得,致遭短漏報所得額裁處罰鍰,籲請民眾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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