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2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環保意識抬頭,為響應節能減碳運動,騎自行車逐漸形成一股風潮,因其兼具假日休閒與健身的功能,各地興起自行車出租熱。 該局說,為鼓勵推動以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財政部日前發布函釋規定,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餘自行車出租業囿於營業據點十分簡陋,要其開立統一發票並設帳登載有一定程度的困難,為達便民利課之目的,自行車出租業者,除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者得按查定課徵方式繳納營業稅,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自行車出租業者每月平均營業額達20萬元者,仍可按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得免使用統一發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謝碧霞,電話:04-23051111轉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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