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2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而未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或汽車車體檢修,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亦不變更車型者屬修理車身性質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依法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依照財政部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釋: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鏽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等,亦不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之性質,一律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因汽車之車身亦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依法自應課徵貨物稅。

  另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而未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該局特別呼籲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有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育如,電話:04-23051111轉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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