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9/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就醫,由營利事業給付國內醫院或診所之醫藥費,是否應填報該醫院或診所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就醫,由營利事業給付國內醫療院所的醫藥費用,應填報扣免繳憑單規定如下:
(一)给付國內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亦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給付國內私人診所之醫藥費,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並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三)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由營利事業給付的醫藥費,非屬醫藥補助性質,免予計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如該醫藥費係由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後再檢據向營利事業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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