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經營零售業務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一次提醒您,經營零售業務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 發票的營利事業,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1.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2.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
3.申報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以上規定一定要屬「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才可適用,並呼籲符合以上規定之營利事業,千萬莫讓本身權益睡著。【#8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何麗香 聯絡電話:3317077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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