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因其屬有財產價值權利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83年間與具自耕農身分數人簽訂借名契約購買多筆農地,並於生前86年間書立權利讓渡書將全部農地之返還請求權無償移轉予其配偶,至甲君92年死亡時仍未返還登記為甲君配偶名下。甲君配偶遂於95年間向法院提出請求借名登記人應返還農地,經法院於96年間判決勝訴確定,甲君配偶依據當初明定於回復登記時可指定登記予第三人之借名契約,逕由各借名登記人將農地移轉登記予甲君女兒,因甲君女兒未給付價款予甲君配偶,經該局補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農地因逕由各借名登記人移轉登記為甲君女兒所有,贈與標的係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尚非屬農地,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地贈與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購買農地者,於回復所有權登記時,仍應登記在原出資者名下,倘逕由借名登記人移轉登記予原出資者之子女,其未申報贈與稅者,如該土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可免予處罰;惟若移轉時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尚須送罰,民眾不可不慎。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美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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