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所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當期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者,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者,營業人應按事實更正,補行申報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應知悉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806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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