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5月27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作業有多項重大變革。以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為例,除其申報期限維持不變外,修正後與修正前申報規定之最大不同點,在於獨資、合夥組織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同時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若有短、漏報情事者,稽徵機關會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800-000321洽詢)【#33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伍雅惠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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