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免徵營業稅。上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財政部並列舉飼料得認定適用免稅之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及業者認定飼料是否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發生爭議,爰訂定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認定免徵營業稅:

1.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者。
2.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3.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4.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5.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營業人銷售符合上述情形之飼料,雖免徵營業稅,但是並無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原依財政部84年4月1日台財稅第841614968號函規定,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為限。稅捐稽徵機關並依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30號函規定,對於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則認定其係屬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內之飼料。惟考量實務上飼料種類繁多,且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係作為是否應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之依據,並未限縮同條第1項所稱飼料之範圍;財政部經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公會及業者開會研商後,爰重新發布解釋令,規定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及相關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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