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申請認可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免徵營業稅者,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開免稅銷售額者,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從事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依前述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者,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及財政部88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81922770號函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前揭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經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其法令依據雖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惟既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維稅制並符公平原則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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